(T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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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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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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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促进
涂料和颜料
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加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速度,提高产品质量及适应消费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
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
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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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
涂料和颜料
生产、管理、科研、检验等各方面专家在
涂料和颜料
领域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
涂料和颜料
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
涂料和颜料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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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
涂料和颜料
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
涂料和颜料
专业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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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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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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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分析
涂料和颜料
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
提出
涂料和颜料
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根据
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和
专业划分
提出组建分技术委员会
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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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
涂料和颜料
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
涂料和颜料
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和化工行业标准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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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的计划,组织
涂料和颜料
专业国家标准和化工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
和化工行业标准
的复审工作,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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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组织
涂料和颜料
专业国家标准和化工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标准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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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作好
涂料和颜料
专业国家标准和化工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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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负责组织
涂料和颜料
专业国家标准和化工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
涂料和颜料
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家标准委、工信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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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35色漆和清漆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35色漆和清漆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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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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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积极推荐我国专家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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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受有关管理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
涂料和颜料
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管理部门委托,承担
涂料和颜料
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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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
涂料和颜料
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办理与
涂料和颜料
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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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
涂料和颜料
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
涂料和颜料
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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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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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
涂料和颜料
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全国
涂料和颜料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
制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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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三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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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技术委员会聘任,聘书由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
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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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技术委员会聘任,聘书由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
统一制发。
< class="MsoNormal">
委员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
涂料和颜料
专业人员担任,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技术委员会聘任,聘书由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
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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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由在
涂料和颜料
专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由
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审核批准和聘任,
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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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项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管理部门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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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委员代表所在单位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
涂料和颜料
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技术委员会聘任
。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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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的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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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审核
批准后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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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履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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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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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故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 class="MsoNormal">
4
.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 class="MsoNormal">
5
.其行为使技术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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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行为使技术委员会的声誉受到负面影响的;
< class="MsoNormal">
7
.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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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
设观察
成
员
。观察成员由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观察成员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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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纳入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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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根据
涂料和颜料专业领域较宽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色漆和清漆技术委员会下属分会的设置情况
,技术委员会建立6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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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分技术委员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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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5/SC1
基础标准分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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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19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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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5/SC6
涂漆前金属表面处理及涂漆工艺
分技术委员会
< class="MsoNormal">
委员27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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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5/SC7
涂料产品及试验方法分技术委员会
< class="MsoNormal">
委员27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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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5/SC8
颜料产品及试验方法分技术委员会
< class="MsoNormal">
委员2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
< class="MsoNormal">
TC5/SC9
钢结构防腐涂料体系分技术委员会
< class="MsoNormal">
委员2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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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5/SC10
涂料用漆基产品和试验方法
分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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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2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
< class="MsoNormal">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
由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聘任,聘书由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
统一制发。
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制发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服从技术委员会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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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
可组建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组,
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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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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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涂料和颜料专业国家标准和化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
经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审核同意后,由
其
报至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和化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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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者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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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审核,并
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国家标准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审核后
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化工行业标准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审核后
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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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应
及时向国家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报告工作,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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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
)主任委员和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3
)委员
和观察员
单位交纳的会费;
4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
)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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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标准制修订;
2
)
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3
)向委员和观察员提供资料;
4
)国际标准文件翻译;
5
)技术委员会及
秘书处活动等。
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八条 制修订标准所需经费不足部分自行筹措解决,可寻求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
指派专人负责,
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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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5,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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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分技术委员会的代号、名称及英文名称分别为
< class="MsoNormal">
SAC/TC5/SC1
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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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standard
< class="MsoNormal">
SAC/TC5/SC6
涂漆前金属表面处理及涂漆工艺
< class="MsoNormal">
Preparation class="MsoNormal">
SAC/TC5/SC7
涂料产品及试验方法
< class="MsoNormal">
Products class="MsoNormal">
SAC/TC5/SC8
颜料产品及试验方法